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梅力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馨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
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
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再按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有附件所示之
資料尚未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
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件: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 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為有限公司,惟其於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公司章為 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應提出蓋有正確公司章之民事聲請宣 告破產狀。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 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 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提出名下 不動產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 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 、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 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 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債權人及各債權之內容,惟應依下列 方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並提出相關證 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 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 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 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 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 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 、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 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 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 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 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 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 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 上),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九、應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十、應提出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 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聲請人之資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