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406號
TNDV,114,監宣,406,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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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乙○○(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丁○○(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共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甲○○於民國114年6月2日
因行動不便,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甲○○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及指定甲○○之長女及次女丙○○、丁○○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甲○○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翁桂芳精神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印
鑑證明。
(二)甲○○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重度失智症(較傾向阿
海默氏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
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甲○○為監護宣
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甲○○
之監護人,及指定丙○○、丁○○共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最佳利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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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