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77號
TNDV,114,監宣,277,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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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蔡可荺
關 係 人 蔡翔智
黃蔡思玉

蔡宜呈
蔡沛妤
蔡美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蔡可荺(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蔡林玉愛之監護人。
指定蔡翔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蔡林玉愛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蔡林玉愛之孫女蔡林玉愛前
經鈞院111年對監宣字第21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惟
原監護人蔡明勝已死亡,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聲請鈞
院選定聲請人為蔡林玉愛之監護人,指定蔡翔智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
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
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1106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
亦有準用。經查:
(一)本件受監護宣告人蔡林玉愛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2
1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受監護宣告人蔡林玉
愛之子蔡明勝為監護人等情,有111年度監宣字第211號裁
定影本在卷可參,堪予認定。本件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
蔡林玉愛之孫女蔡林玉愛之原監護人即兒子蔡明勝已於
112年1月4日死亡等事實,亦有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查詢
單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
告人蔡林玉愛另行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自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蔡林玉愛,最近親屬有女兒即關係
黃蔡思玉、蔡宜呈蔡沛妤蔡美琴、孫子女蔡濬鴻
關係人蔡翔智、聲請人蔡可荺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親等關
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蔡林玉愛之
孫女,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蔡林玉愛之監護人,且受監
護宣告人蔡林玉愛之女兒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是
認改由聲請人擔任蔡林玉愛之監護人,負責護養及照顧蔡
林玉愛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蔡林玉愛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聲請人為蔡林玉愛之監護人。而關係人蔡翔智係受監
護宣告人蔡林玉愛之孫子,復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有本院函詢意見結果,爰併指定蔡翔智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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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