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丁○○(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丙○○財產清冊之
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丙○○之三弟,乙○○、丙
○○因身心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乙○○、丙○○
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乙○○、丙○○之監護人,及指定
乙○○、丙○○之二弟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為監護人,及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乙○○、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鑑定
報告。
(二)乙○○為智能障礙患者、丙○○為重度智能不足患者,致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
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丙○○為監護之宣告
,並認選定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丙○○之監
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丙○○之最佳利益,另指
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