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4年度,38號
TNDV,114,消債職聲免,38,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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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淑招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卓士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師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劉獻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顏淑招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
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
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
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
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
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
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
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
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
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
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
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
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
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
)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
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
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
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
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
113年8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
算程序,嗣因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所調查得列入清算財團之
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及存款,本院復查無保單解約金
及其他財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
險公司)之就養金亦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而排除為清算財團
財產,致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所生費用,本院
遂考量債務人並無具分配價值之財產,乃於114年3月24日以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
財團處分方式,將機車及存款返回債務人,並同時裁定終止
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
第99號、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卷查明屬實,先予敘
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具
狀或到場表示意見,意見分述如下:
 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板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
:不同意免責,並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構成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㈡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陳稱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雖無刷卡消費行為,然此係各債
權銀行基於風險控管停卡所致,非債務人主動停止消費行為
,倘以此為由予以免責,顯有道德風險存在。再者,請求調
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國內外旅遊情事、投資
投機性商品及往來證券商支股票交易明細,以釐清是否有消
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事由。另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
結,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元,查無其他清償,是請調查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實際收入與支出之情況,以釐清是否
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規定。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陳稱:請
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情事。另債務
人可處分所得於支應其每月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
活費用後已入不敷出,則就超支部分係如何負擔,是否另有
收入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抑或有隱匿之事實,而
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規定不免責之情形? 
 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權人不同意免責,
法院應依消債條例第1條所定之立法宗旨衡平債權債務雙方
之利益及個別應負擔之義務與責任,且清算免責涉及多數利
害關係人之權益,應依消債條例第136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
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並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構成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
 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檢
核點在於債務人是否藉提出較前2年更形惡化之固定收入及
財產狀況聲請清算以脫免債務;另債權人無法藉電子閘門獲
悉債務人近年所得及財產變化,進而掌握其是否惡意之蹊蹺
,是請詳查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及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
對債務人所發生之債務裁定不予免責。
 ㈥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陳稱:債權人曾於
清算程序中表示:「除已知之國泰人壽保單之外,債務人是
否有其他保單未陳報?攸關其是否隱匿財產,茲事體大,故
請求鈞院賜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
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含聲請清算前
兩年內所發生者)、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如有,
則與保單有關之一切金額,均應全數加入清算財團供分配」
,如有,則其隱匿財產之行為,即屬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
8款不免責事由。
 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未具狀表示意見。
 ㈧債務人具狀陳稱:債務人自113年8月30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迄今仍僅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437元及國民年
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71元。另債務人每月支出為膳食費8,0
00元、醫療費用1,500元、油資1,000元、水電瓦斯、電信2,
500元,因視障需人看護20,000元,然因保險遭強制執行期
間,無法給付看護費用,尚積欠約26萬元之看護費用等語。
四、經查:
 ㈠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情形:
  ⒈參消債條例第133條及其立法理由,本條於債務人之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
餘額者,始有適用。是依上開規定,自應以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時(即113年8月30日)起迄裁定免責前,綜合考量認
定債務人是否有「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
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此二要
件,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且二要件缺
一不可,此觀該條規定自明。
  ⒉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
裁定自113年8月30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是依消債
條例第133條前段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本院裁
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審認債務人有無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
情形。經查,債務人主張其自101年起因雙眼青光眼併視
神經萎縮致視障,需人看護而無工作收入,僅每月領有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437元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
付171元(合計5,608元)等語,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仁德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影本、看護
人員謝政男出具之證明書為證,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下稱社會局)113年11月27日南市社身字第1132441465號
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113年9月25日保普
生字第11313063840號函在卷可稽(司執消債清卷㈠第246
頁、司執消債清卷㈡第10頁),自堪信為真實。又債務人
於開始清算程序迄今,除上開身心障礙補助及國民年金外
,並無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亦有上開社會局
、勞保局函文在卷可參,亦堪信為真實。從而,債務人每
月所得支配之收入僅為5,608元,堪予認定。又債務人主
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除膳食、醫療、油資、水電瓦斯、
電信等費用合計13,000元外,尚須支出視障看護費用20,0
00元,而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支配之收入僅為5,608元,於
扣除其個人最低生活費13,000元(或33,000元)後,顯然
已無剩餘,更遑論有餘額清償債務,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後(即113年8月30日17時),債務人每月所
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並無餘額,此核與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
符,應認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應予不免責事由

 ㈡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事由:
  ⒈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⑴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
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
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
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
、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
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
,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134條修正理由參照)。故101
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即規定須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
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
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足當之。
   ⑵查本件債務人係於113年6月4日聲請清算,而觀之各債權
人前所陳報之債務人消費借貸明細資料,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兩年內並無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難認屬101年1月4日修法通過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所應審酌為不免責事由之範圍。況債權人亦未
另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債務人有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
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卷內亦查無其有何因賭博或其他
投機行為而生不免責原因,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
所定之要件不相符。又縱債務人自111年6月4日起至113
年6月3日止兩年內無刷卡消費行為,係因各債權銀行依
法基於風險管控停卡所致,並非債務人主動停止刷卡消
費行為,然仍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要件不符
,故債權人滙豐銀行主張債務人有該款事由應不免責云
云,即屬無據,難以採憑。     
  ⒉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⑴債權人中信銀行雖主張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已入不敷
出,就超支部分係如何負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抑或有隱匿之事實,而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2、8款規定不免責之情形等語,並請求本院
調查之;另債權人良京公司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有無以自己為
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為償還之商業保險
,並以債務人如有未陳報之保險,應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8款隱匿清算財團之財產及未據實說明之不免責
事由云云。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
則,不免責為例外,復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
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債條例第
15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故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該條例第134條所規定之行
為,自應就債務人合於上開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然債權人中信銀行、良京公司均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
當事證以證明債務人有何隱匿財產、故意為不實說明、
記載,抑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情事,自難認債
務人有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所定不免責之情
事。況債務人前已就其財產及收入情形陳報在卷,並已
為適當之說明及證明(調解卷第25-41頁、消債清卷第1
9-27、71-93頁、司執消債清卷㈠第248-266頁),債權
人對此並無其他反證提出,則渠等單純臆測聲請人尚有
其他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故意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行為,即乏有據,不足
採信。
   ⑵債權人滙豐銀行請求調查債務人是否有國內外旅遊、投
資投機性商品、往來券商之股票交易情形云云。惟債權
人滙豐銀行並無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債務人有國內外旅遊
、投資投機性商品、股票交易之情形,僅空言主張債務
人有上開情形而請求本院調查,依前開說明,亦有未合
。  
   ⑶又本院向社會局、勞保局函詢債務人是否領有相關補助
乙情,業據社會局、勞保局以上揭函文回覆稱:「債務
人自112年1月至12月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
065元,自113年1月起迄今,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費5,437元」、「債務人近2年迄至113年9月20日,
僅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目前續領中」等語
,核與債務人之主張相符,是債務人就其是否領有政府
相關補助或津貼已詳實陳報,並無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
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之情形,因此債務人無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⑷另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即已將保單情況陳報到院,並提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為憑,足徵債務人並無未陳報之保險契約,
因此難認債務人有何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之情;況系爭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就養金業經
本院認定為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必需,而不屬於清算
財團之財產,益證債務人並無在清算程序中隱匿、毀損
應屬清算財團財產之情。
   ⑸是以,本件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應予
不免責之事由。
  ⒊此外,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其他各
款不免責事由,且相對人亦未提出債務人有何符合消債條
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故應認債務人並無消債條
款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既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復查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
在,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是本件債
務人應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及價值   處 分 方 式 ⒈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2010年出廠、101C.C.) 已逾折舊年限,逾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具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⒉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2015年出廠、124C.C.) ⒊ 路竹竹南郵局存款60元 價值過低,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⒋ 仁德區農會存款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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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