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文文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目前擔任外派行政人員一職,請釋明債務人之 雇主為何人?是否為「有限責任新北市機關勞務承攬勞動 合作社」?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三)受扶養義務人夏麒豐已成年,請債務人釋明何以夏麒豐目 前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 學證明、學生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