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36號
TNDV,114,救,36,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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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許凱南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因聲請人為中低收入
戶而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用,且依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希
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
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
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
第152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而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用,並
提出臺南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惟查社會救助法
相關規定僅為社福機關審核可否提供社會救助之標準,中
低收入戶標準則係行政主管機關提供社會救助之核定標準
,與法院認定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不同。又聲請人曾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224號),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可知,聲請人名下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49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房屋,上開不
動產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443號強制執行程序經民事
執行處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於民國113年7月3日鑑定之價格
為新臺幣(下同)7,142,000元,有本院調閱之該執行事
件卷宗可參,核與本院調閱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可
以相符。另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事件中
陳報於112年間所得242,963元、於113年1月至9月間有209
,235元之繼續性勞務收入等情,亦前揭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可以相符,可見聲請人仍有相當工作能力而可獲取
收入,加計聲請人上開資產,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況聲請
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參諸卷
內現有資料,難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而無法支出本件裁判
費之情事。是以,本件聲請與訴訟救助之要件有間,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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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