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19號
TNDV,114,家親聲,119,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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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郭怡青律師
黃奕儒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丙○○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聲請人任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前一日止,
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丙○○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元予聲請人
,如相對人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兩造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聲請人於婚前即搬至相對人家中同居,同居期間聲請
人於民國109年10月發現懷有身孕,然懷孕過程中,相
對人並未對未來家庭生活有具體規劃,即便聲請人欲與
之討論亦無明確回覆,故遲至未成年子女丙○○出生一個
月而於000年0月00日辦理出生登記時,為使孩子從父姓
,始同時與相對人登記結婚。
 (二)兩造於婚後因無法負擔聘請保姆費用、虐童案頻傳無法
放心托嬰、無親友可代為照顧等因素,共同決定由聲請
人全職照顧甫出生的孩子。其後,兩造因經濟狀況不甚
理想,相對人決定更換工作從事貨運司機一職,然而,
由於工作需要南北跑車,相對人僅能利用假日返家,而
返家後又往往因為工作勞累而需要大量睡眠,故鮮少參
與家庭生活。相對人因工作而無法參與家庭生活,聲請
人尚可理解;但相對人於休息充足而有空閒時間時,亦
僅會帶著聲請人及孩子至朋友家與朋友聚會、從事打牌
、釣魚等休閒活動,鮮少協助照顧孩子,聲請人即便要
求協助洗澡,相對人亦曾以「小孩太小不敢洗」為由拒
絕。長久下來,聲請人均獨自照顧、教養兒子,絲毫無
喘息空間,因此身心日漸疲憊不堪。
 (三)而相對人向來情緒管理不佳,倘聲請人稍有不順相對人
之意,即會遭相對人大聲喝斥,言語内容暴力不堪更屬
家常便飯,每遇爭執,無論聲請人如何勸說,相對人仍
然無法與聲請人理性溝通,遑論共同面對夫妻間就家庭
生活經營之問題並思量如何妥善解決。而相對人對待孩
子時,亦欠缺作為父親之耐心與愛心,稍有哭鬧便動輒
兇惡地吼罵,使孩子飽受驚嚇,亦使聲請人身心俱疲。
 (四)自112年起,聲請人察覺相對人與一位女性過從甚密,
甚至會刪除與該名女性之訊息及通話紀錄,如此欲蓋彌
彰之舉令聲請人感覺有異,為此聲請人試圖與相對人查
證及溝通,然相對人卻嚴厲斥責聲請人多疑、對丈夫
缺信任,甚至開始檢討聲請人愛亂花錢等,而絲毫不檢
討自己行為是否有欠妥適,亦忽略家用捉襟見肘下聲請
人已百般節省,全然推卸責任,甚至揚言要將聲請人及
兒子趕回聲請人○○老家。為免於遭受相對人惡意言語攻
擊,並考量讓孩子能在健康、安全、充滿關愛的環境下
成長、免受暴力言語及頻繁衝突所影響,聲請人於113
年5月5日仍試圖與相對人理性溝通,討論由其帶兒子回
聲請人○○老家住,並送他上學,聲請人親友願意協助接
送,聲請人便可一同分擔經濟上之負擔。詎料,相對人
不但拒絕溝通,反覆強硬地要求離婚,且不得帶走孩子
,等同於要求聲請人淨身出戶,並持續辱罵聲請人「禽
獸」、「畜生」、「比狗不如」等極具侮辱性之言詞,
即便驚動相對人母親、鄰居一同勸說其冷靜溝通仍不停
歇,甚至作勢拿刀威嚇鄰居,令在旁的聲請人備感畏懼
,深恐將來亦會遭遇生命威脅。由此可知,兩造間已無
法妥善溝通,維持婚姻關係之希望蕩然無存,聲請人無
奈之下僅能提起離婚訴訟,嗣兩造業於000年00月00日
經鈞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調解離婚成立。
 (五)查相對人長期對聲請人施以言語精神暴力,稍有不順相
對人之意,言語羞辱更是不堪入耳,遑論情緒激動時曾
有作勢拿刀威嚇他人之舉,顯見極度欠缺情緒控管能力
。相對人礙於工作因素,長期缺席家庭生活,閒暇時亦
不願協助照顧兒子,僅存與兒子相處之時光亦不思珍惜
,稍有哭鬧而動輒失去耐心地吼罵,使兒子對相對人亦
心存畏懼,是由相對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顯不
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反觀,聲請人一人扛起照顧
兒子之責,悉心照料家庭生活,對相對人百般忍耐亦是
為了讓兒子能在雙親陪伴下成長,雖事與願違而於百般
無奈下不得不偕兒子離去,惟參上開情事,聲請人凡事
以未成年子女為最優先之考量,由其任未成年子女丙○○
之親權人始符合其最佳利益。
 (六)查相對人長期缺席孩子之成長過程,本已無深厚感情基
礎,閒暇之餘亦不願撥時間耐心與孩子,甚至動輒嚴厲
斥責、吼罵,長久下來,相對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與
孩子感情亦不和睦,孩子甚至因此害怕身為父親的相對
人。反之,聲請人長期獨自照顧未成年子女,與孩子情
感甚篤,且現今聲請人偕同兒子與聲請人親友同住,聲
請人親友對聲請人所生之兒子亦格外呵護、關愛,相較
於相對人家族,顯見其與聲請人家族之情感連結、身分
認同較為強烈。此外,丙○○現將年滿X歲,即將送往幼
兒園開始就學,若就學後始變更姓氏恐將遭受同儕或他
人詢問之困擾;考量長久以來家庭照顧之狀況、聲請人
親權之行使、子女自我認同及人格成長之最佳利益,爰
請求宣告未成年子女丙○○變更從母姓。
 (七)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111年之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
費支出之標準,每人每月之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4
,663元。考量該標準為111年度之水準,而現今物價上
漲情形加劇,則以每人27,000元計算,當屬適當;另由
於聲請人於兩造婚姻期間並無工作,全職專心照顧孩子
,相對人之經濟情況較聲請人為佳,故認相對人每月負
擔3分之2之扶養費即18,000元,始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
利益。
 (八)對於相對人答辯之陳述:
    ⒈查相對人於113年7月13日下午與另2名友人突然出現在
聲請人現居所即聲請人父母家,要求帶走丙○○,聲請
人因擔心相對人驚擾家人,心生畏懼,不得已與相對
人簽署協議書約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以2週為週期
,輪流與聲請人及相對人同住,並於當日攜同丙○○返
回臺南。
    ⒉相對人負責照顧未成年子女丙○○期間,有諸多不利於
丙○○之行為,顯不適合由其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
權利義務,詳如下述:
     ⑴上、下班時間不固定,半年來更頻繁更換任職公司
,工作狀況不穩定,實難信服其有能力妥善照料未
成年子女丙○○:
      ①相對人長期從事貨運司機一職,於兩造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相對人便時常因南北跑車而僅於周末
返家,與丙○○相處時間稀少,縱有閒暇時刻亦稱
需要休息而不願參與丙○○之照顧,其工作之型態
顯然無法妥善照顧丙○○。
      ②後相對人為將丙○○帶回,於簽署會面交往協議書
時承諾會改成白天跑車,下午4、5點即可下班,
將會有空親自照顧丙○○,此亦有簽署協議書之證
人丁○○可證。惟聲請人嗣後透過社群網站發現,
相對人並未履行當時之承諸,屢屢於半夜跑車,
此有社群網站截圖數幀、影片數部可稽。   
     
      ③而相對人不但仍於半夜跑車,更於半年内更換三
間任職公司(原先任職於○○物流公司,後於113
年9月底更換至○○○物流公司,再於同年12月更換
至○○國際物流公司),此種頻繁更換公司之情況
,除了上、下班時間屢有變動外,收入更將起伏
不定,復考量相對人家中並無支持系統可協助分
擔照顧責任之情形,尚難期待其有能力尋得能妥
善照顧丙○○之人,是相對人是否有能力妥善照顧
未成年子女丙○○,顯屬可議。
     ⑵相對人負責照顧未成年子女丙○○之期間,將其交由
有傷害前科,環境髒亂、生活習慣不佳之友人照顧
,後更將其帶在身邊日夜顛倒地跑車,罔顧未成年
子女之最佳利益:
      ①自簽署協議後,相對人於照顧丙○○期間,上班時
便會將丙○○交由上開協議書之證人丁○○夫妻照顧
,惟渠等居家環境髒亂、生活習慣不佳,丁○○之
夫戊○○更有傷害前科,渠等甚至會在丙○○面前抽
於及毫不避諱地講髒話,丙○○於返回聲請人家中
後更有模仿上開舉措之行為,著實令聲請人心痛
、擔憂丙○○繼續浸潤於此種環境中,將對其造成
身心狀況及人格發展上無法抹去之負面影響。
      ②後於113年底由丁○○之處得知,渠等已與相對人關
係破裂,是相對人並未將丙○○交由渠等照顧,且
因相對人之母親身體狀況不佳,曾自陳實無能力
協助照顧丙○○,正在聲請人苦思相對人究竟如何
安排丙○○去處而擔憂不已時,意外透過社群網站
得知,相對人竟將丙○○帶在身邊日夜顛倒地跑車
,使其長時間暴露在高風險之交通路程上,丙○○
更曾親口向聲請人提及:「跟爸爸一起開大卡車
」,實在令聲請人擔憂不已。
      ③此外,相對人時常讓丙○○吃泡麵、零食果腹,天
冷時亦未注意穿著保暖,縱相對人已察覺丙○○因
日夜顛倒地跟車而「變很淺眠」而依然故我,絲
毫不思索其之照顧方式巳嚴重對未成年子女之身
心健康狀況造成極度負面且不可逆之影響,顯然
其僅為與聲請人針鋒相對而固執己見,罔顧未成
年子女利益之情,實在令人咋舌。
     ⑶相對人之情緒控管不佳、品行、價值觀更有諸多不
妥之處,令聲請人擔憂丙○○將受極為不良之影響:
      ①相對人向來情緒控管不佳,稍有不順相對人之意
,即會對聲請人大聲喝斥,言語内容暴力不堪更
家常便飯;而相對人對待丙○○亦欠缺作為父親
之耐心與愛心,稍微哭鬧變動輒兇惡地吼罵,使
其飽受驚嚇。
      ②再者,相對人曾於社群網站上和友人陳述其搭○○
時買身障票遭工作人員查獲,不但無羞愧之情或
悔改之意,反而大聲辱罵工作人員,並以此沾沾
自喜,可見其價值觀顯與常人相斥,實難信任其
能正確地教導未成年子女,遑論其前已前因相似
事件而遭以公然侮辱罪起訴。
      ③此外,相對人更曾於原定要接走丙○○之前一日傳
送訊息向聲請人表達其身體不適,希望由其代為
照顧,卻於隔日在社群網站上直播中透露其與朋
友相約出遊,顯見其不惜放棄與丙○○相處之機會
,只為自身得以逍遙自在出遊之私慾,絲毫未有
做為一名父親之責任感。
      ④尤有甚者,協議書之證人丁○○曾向聲請人表示相
對人曾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試圖追求第三人
而遭拒,更因此花費大量金錢,近日則有「遭仙
人跳」、「汽車增貸」、「亂講話賠了20萬」、
「與他人起爭執遭毆打」等事發生,除相對人行
事作風無法作為未成年子女之典範外,更令聲請
人擔憂者乃上開事態恐置未成年子女之生命財產
安全於風險中,是相對人顯非適合行使及負擔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⑷相對人並未使聲請人得於固定時間與未成年子女進
行視訊通話,縱經一番溝通後,仍不時有未回應或
拖延視訊時間之情形,該行為顯非友善父母之表現

      ①113年7月13日相對人將丙○○帶回臺南後,聲請人
反覆傳訊息詢問得否讓其與丙○○進行視訊通話始
終未獲回應,後經過長時間溝通後,相對人始允
諾聲請人白天均得透過其代為照顧丙○○之友人丁
○○進行視訊。
      ②後於丁○○協助照顧丙○○期間,聲請人雖得透過丁○
○與丙○○視訊,然其餘時間相對人時常以丙○○以
入睡為由拒絕;後因相對人未再將丙○○交由丁○○
照顧,故兩造則約定得固定於中午進行視訊,然
仍有數次詢問未果,或相對人稱小孩在睡覺而拒
絕或拖延之。
      ③此外,丙○○與相對人同住期間,聲請人為與丙○○
進行視訊,竭盡所能與相對人溝通、協調,希冀
能透過視訊了解、關心丙○○之生活狀況,且均於
約定之時間準時與丙○○進行視訊;反觀丙○○與聲
請人同住期間,相對人迄今均未提出欲與丙○○視
訊之要求,可見其並非出於真心欲與未成年子女
相處而要求以2周為週期進行會面交往,同時參
酌聲請人依約定提出視訊要求而屢受阻礙或延宕
之情形,顯見相對人種種舉措均係為與聲請人針
鋒相對而為之,足徵其並非友善之父母。
     ⑸綜上,相對人工作狀況不穩定、任意將未成年子女
交由顯非妥適之人照料,後又將未成年子女帶在身
邊日夜顛倒地跑車導致其身心狀況受到顯著不良影
響,更屢因個人品行、情緒控管不佳而身陷險境之
情,亦非友善父母,顯見相對人並未以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自不適合由其擔任行使及
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⒊反之,聲請人自未成年子女丙○○出生後,即一肩扛起
照顧之責,悉心照料其成長,處處以其之最佳利益為
優先考量,自當由聲請人單獨擔任行使及負擔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⑴查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相對人百般忍讓更係為
讓丙○○在有雙親陪伴下成長。後雖與相對人關係完
全破裂,但仍希冀透過固定之會面交往讓丙○○與相
對人得有穩定之情感連結,顯見聲請人並未因個人
情緒而罔顧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反而為使丙○○
能感受到雙親之愛護而百般謙讓。
     ⑵再者,聲請人將丙○○帶回老家與父母、弟弟一家人
同住,生活空間寬敞、日常三餐亦有家人協助料理
;聲請人出門上班時,父母亦會協助照顧丙○○,其
餘時間則均由聲請人親自照顧;假日時家人亦會一
起出遊或讓丙○○與鄰近之同齡孩子一起於自家庭院
遊玩。由此可知,聲請人之家庭支持系統完善,亦
有足夠之空間、時間妥善照料未成年子女,更有同
儕團體可作為人格養成之重要助益。
     ⑶此外,聲請人不但有全職工作(扣除聲請人勞健保
及丙○○健保費後之月薪總額為27,389元),更利用
零碎時間兼職工作(視狀況排班,月薪約為11,000
元至14,000元),可見聲請人為丙○○殫精竭慮,僅
僅係為在自身能力範圍内提供更好之資源予丙○○。
     ⑷綜上,聲請人自未成年子女丙○○幼時即悉心照料其
成長,更竭盡所能為其提供較為健全、良好之環境
,甚至為其長久之計打算而辛勤地工作,亦謹遵友
善父母原則,盡力促成其與作為父親之相對人進行
會面交往,苦心孤詣均將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作
為優先考量,是自應由聲請人擔任行使及負擔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⒋謹就兩造之社工訪視報告表示意見:
     ⑴觀113年9月8日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就聲請人所作
之訪視調查報告可知:聲請人不但健康狀況良好,
更有穩定之工作及經濟收入,亦有穩固之支持系統
能提供協助,更與丙○○之互動良好,而能有足夠之
時間、能力擔任親職。是社工亦認為:基於主要照
顧者原則與繼續性原則,建議由聲請人單獨行使未
成年子女之親權,應可提供丙○○穩定照護。
     ⑵另相對人於訪視過程中所述,顯有下開與事實不符
之處,詳言之:
      ①相對人稱其為未成年子女之健康,巳於近期戒除
菸、酒等陋習,惟查,113年9月14日相對人於其
社群網站上發出與友人喝酒之照片,且該日未成
年子女丙○○乃由其照顧,其陳述顯然不實,亦未
顧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②再者,相對人稱其於○○貨運公司任職時,年終逾1
0萬元以上、婚後至兩造分居前將提款卡交由聲
請人自行領用均非事實,且於兩造分居後並未負
擔任何保險費,蓋相對人之保險已失效,而丙○○
之保險則由聲請人負擔。
      ③另就未成年子女丙○○之照顧部分:
       ❶相對人稱聲請人疑有對丙○○為不當對待行為部
分均非事實,亦與社工前開就聲請人所作之訪
視報告不符,可見其不但惡意說謊,企圖誣陷
聲請人,更欲影響社工之專業判斷,顯已違反
友善父母原則。
       ❷至相對人陳述其於兩造分居前會參與丙○○之照
顧、安排家庭出遊;分居後於工作時請託其母
親照顧丙○○,下班後則親自照顧,並由其與母
親自行烹煮三餐云云,惟聲請人前開提出之事
證,已足徵相對人說法均非事實,併此敘明。
    ⒌綜上所述,相對人不但工作狀況不穩定、任意將未成
年子女交由顯非妥適之人照料,後又將未成年子女帶
在身邊日夜顛倒地跑車,導致其身心狀況受到顯著不
良影響,更屢因個人品行、情緒控管不佳而身陷險境
之情,亦非友善父母;反之,聲請人自未成年子女丙
○○幼時即悉心照料其成長,更竭盡所能為其提供較為
健全、良好之環境,甚至為其長久之計打算而辛勤地
工作,亦謹遵友善父母原則,盡力促成其與作為父親
之相對人進行會面交往,苦心孤詣均將未成年子女之
最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是自應由聲請人擔任行使及
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又相對人僅憑其一己
私慾,堅持以2周為周期進行會面交往,使得未成年
子女須頻繁變動生活環境、延宕就學規劃,更因此致
未成年子女曾親口向聲請人表示:「我想去學校上課
」,作為母親,聲請人聽到此言實在心痛不已,故懇
請鈞院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儘速賜
裁定如聲請事項。
 (九)並聲明:
    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由聲請人單獨
行使。
    ⒉宣告未成年子女丙○○變更姓氏為母姓。
    ⒊相對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前一日
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8,000
元予聲請人,前揭金額一期未付,其後十二期視為到
期。
    ⒋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109年10月聲請人發現懷孕之後,相對人為增加收入以
預備未出世孩子的所有費用及聲請人的月子中心費用,
而開始跑南北送貨,因聲請人提出想等孩子出生後,再
辦理結婚手續,而於000年0月00日結婚,未成年子女丙
○○於000年0月00日出生。
 (二)相對人因長期不堪受聲請人之精神虐待而出現言語失常
之行為,聲請人將兩人之爭執對話作為呈堂證據,全盤
否認相對人對家庭、孩子的一切付出,明知相對人之工
作時間緣故,屢次故意剝奪相對人與孩子之相處時間,
再責怪相對人鮮少照顧孩子及其家庭。
 (三)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應審酌子女之年齡
、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相對人目前有穩定職業
、經濟能力,身體健康,又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也
有親友從旁協助,未成年子女住所設籍於台南市,為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權利義務應由相對人行使負擔
,以利日後能代為處理事務。
 (四)兩造結婚後,相對人於○○工作居住,假日返回臺南,平
日是由聲請人照顧小孩,相對人回家也有照顧小孩。相
對人目前在臺南工作,週一至週五早上8點上班,下午5
點下班,相對人每天都會回家,週六、日不必上班。當
初是因為薪資不夠相對人扶養夫妻兩人一個小孩,所以
相對人才換了三間公司。
 (五)相對人管教小孩會看情形,如果小孩對,相對人會安慰
他,如果小孩做錯事,被責罵是正常的,相對人不會打
小孩或嚴厲的斥責吼罵,都是用念的。當初簽會面交往
協議的時候,相對人有答應白天跑車,傍晚就下班,相
對人並未於半夜跑車。相對人把小孩交給丁○○夫妻照顧
是113年的事情,只請丁○○夫妻照顧1、2週而已。丁○○
家是比較髒亂,生活習慣還好,丁○○之丈夫有無在小孩
面前抽菸、罵髒話,因為相對人不在場故不清楚。相對
人離婚後並未帶著小孩跑車,而是離婚前有帶小孩去跑
車過,且聲請人也有一起去。小孩都是正常吃三餐,相
對人沒有常常讓小孩吃泡麵零食,天冷時相對人都有給
小孩穿保暖衣物。相對人曾經得了流感發燒,才請聲請
人照顧小孩,相對人身體不舒服怎麼可能出去玩。相對
人並未阻撓聲請人與小孩視訊,時間一到,相對人會提
醒小孩,小孩自己會打電話給聲請人,小孩講到不想講
了才會自己掛電話。小孩在聲請人處時,相對人知道小
孩的狀況,且相對人兩個星期就看得到小孩了,何必要
視訊,如果視訊小孩也是在玩玩具,不會認真跟相對人
說話,相對人只要知道小孩沒有受傷被打就好了。
 (六)相對人並未被仙人跳亂講話賠20萬元、被打,於113
年4月,因丁○○要參加廟會活動,相對人曾汽車增貸給
丁○○。又相對人沒有辱罵○○工作人員,相對人在家的時
候從來不喝酒,相對人雖會抽菸,但聲請人的家人全部
都會抽菸。相對人的薪資比聲請人高,可以給小孩更多
的照顧。
 (七)如果小孩由聲請人監護,相對人不願意每月給付子女扶
養費18,000元,如果小孩由相對人監護,相對人不會向
聲請人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相對人書狀所寫要聲請人
每月給付15,000元子女扶養費就作廢。
 (八)並聲明:
    ⒈聲請駁回。
    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查本件兩造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長子丙○○(000年0
月00日生),聲請人於113年6月5日訴請與相對人離婚等,
經本院編分為113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事件審理,嗣兩造於
000年00月00日於調解程序中達成協議,兩造同意離婚,有
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子女扶養費之給付、
變更子女姓氏部分,兩造未達成協議,應由法官審理裁判之
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3件、本件卷
證資料、調解筆錄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
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
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
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
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
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
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
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
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
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事宜依職權囑
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派員訪視聲請人,所得之評估
建議為:「㈠綜合評估:⒈親權能力評估:原告(即本件
聲請人)健康狀況良好,有工作與經濟收入,足以負擔
照顧未成年子女;並有親友支持能提供照顧協助;訪視
時觀察原告之親子互動良好。評估原告具相當親權能力
。⒉親職時間評估:原告能與其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
且具陪伴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評估原告之親職時間充足
。⒊照護環境評估:訪視時觀察原告之住家社區及居家
環境適宜,能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且良好之照護環境。
⒋親權意願評估:原告考量兩造在113年7月為了爭未成
年子女有衝突,原告認為無法與被告(即本件相對人)
有良好的溝通,故原告希望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評估原告具高度監護意願。⒌教育規劃評估:原告能
培育未成年子女,安排基本之升學教育計畫。評估原告
具教育規劃能力。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
年子女目前X歲,因年幼未能表達受監護意願;子女由
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訪視時觀察受照顧情形良好。㈡
親權之建議及理由:依據訪視時原告之陳述,原告具相
當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顧環境及支持系統,並具監
護意願,亦長期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且親子關係良
好。原告提出兩造於113年5月分居,兩造在113年7月為
了爭未成年子女有衝突,原告認為無法與被告有良好的
溝通,故原告期待能單獨擔任親權人。故基於主要照顧
者原則與繼續性原則,建議若由原告單獨行使未成年子
女之親權,應可提供兒童穩定照護。」等語,另本院囑
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相對人,所
得之評估建議為:「㈠綜合評估:⒈親權能力評估:相對
人自陳健康無異常、有工作收入及支持系統不虞匱乏,
有意願且能親自參與未成年人之照顧事務及對未成年子
女負扶養義務,與家人間互動關係密切,家庭支持體系
能提供實質照顧協助,經濟穩定有固定收入並維持支出
平衡,可提供家庭基本生活維持及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生
活、教育所需。⒉親職時間評估:兩造婚後,相對人體
現傳統父職角色-打拼賺錢維持家計供應家人生活所需
,照顧子女之事務多由聲請人主理,相對人自陳工作之
餘有參與未成年人生活照顧、承擔養育之責及實際陪伴
、營造親子間的互動及規劃假日娛樂活動,對於未成年
人生活慣性、作息尚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尚可回應未成
年子女需求無虞。⒊照護環境評估:相對人自有住處穩
定,所安排之照護環境、居住空間及安全條件尚為妥善
及符合未成年人生活所需,評估居住環境無不利未成年
人成長之處,足供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須。⒋親權意願評
估:相對人有行使親權及擔任同住方之意願,尚瞭解會
面交往係未成年人與聲請人維繫親情的重要管道,惟就
相對人所述,兩造目前仍陷在夫妻負向衝突情緒中,尚
未能在互動溝通上取得平衡與共識,無法專注聚焦於合
作照顧未成年人,在子女的照顧及生活安排方面,未有
納入非同住方之角色任務及積極促進、提升非同住方參
與、責任,善意父母内涵表淺,行動力有待加強。⒌教
育規劃評估:相對人有維持工作以穩定家庭經濟之行動
,能滿足未成年子女之教育需求且願擔負扶養責任,可
依循未成年子女之年紀、遵照學制方向規劃未成年人的
教育環境及保障就學權益,評估相對人尚具有適當教育
能力,惟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規劃以主觀意見安排,無
告知或徵詢對造意見的動力甚是可惜,建議兩造需學習
磨合『父母分工,合作親職』的模式,共同參與未成年子
女的成長及教養工作。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無,未成年人未滿7歲,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訪談期間
觀察未成年人對相對人住處環境熟悉、自若,與相對人
間互動相處自然且自在,尚保有相當情感上依附、連結
及正向互動關係;另,就未成年人的身體外觀觀察,未
成年人的面部氣色、精神正常、服裝穿著符合時宜,身
材比例適中,基本生活照顧方面尚稱良好。㈡其他具體
建議:綜合以上,相對人於健康、經濟能力及非正式支
持系統等方面尚為穩定,有意願承擔父母角色、責任及
願為未成年子女付出心力,具備積極主動態度及高度監
護意願,可滿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照顧條件,且可提
供未成年子女基本身心生活需求之環境,無明顯不適任
行使負擔親權之處。」等語(詳見調解卷第269、270、
283、284頁)。
 (三)查相對人於婚後在○○從事貨運司機工作,平日居住在○○
,於假日返回臺南居住,故平日係由聲請人主責照顧子
女,嗣兩造分居後,於113年7月13日達成協議,由兩造
輪流照顧子女兩週迄今等情,有協議書1件附卷可稽,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認定,是足認聲請人長期為子
女之主要照顧者。
 (四)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情緒控管不佳,稍不順其意,就對
聲請人大聲喝斥、言語羞辱,於情緒激動時更曾拿刀作
勢威嚇他人,且相對人曾於搭○○時買身障票遭工作人員
查獲,還辱罵工作人員,相對人前亦曾因涉犯公然侮辱
罪遭起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錄音光碟1件及譯文數
件、起訴書影本1件為證,相對人空言否認有辱罵○○工
作人員情事自非可採,且相對人並未爭執聲請人主張之
其餘事實,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堪採信。
 (五)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上下班時間不固定,半年來更換三
間任職公司,其工作型態無法妥善照顧丙○○等情,聲請
人並提出相對人分別任職於三家公司之截圖數件為證,
相對人則辯稱伊係為賺取更高薪資才更換任職公司,且
伊現已在臺南從事貨運司機,固定於週一至週五早上8
時至下午5時上班,每日均會回家,週六、週日則放假
等語,是依相對人之現狀,並無工作不穩定、工作時間
不適於照顧子女情事。
 (六)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簽署會面交往協議書時,曾承諾
會改成白天跑車,下午4、5點即可下班乙節,為相對人
所不爭執,堪予採信。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違背承諾,
屢於半夜跑車,未盡照顧丙○○之責云云,固據聲請人提
出相對人半夜跑車之社群網站截圖及影片數件為證,相
對人亦不否認其於離婚前有於半夜跑車情事,惟否認離
婚後仍有於半夜跑車,且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物確僅足
證相對人於離婚前曾半夜跑車,自難認相對人於離婚後
有半夜跑車而未照顧子女情事。
 (七)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負責照顧未成年長子丙○○期間,
於上班時將丙○○交由丁○○夫妻照顧,惟渠居家環境髒亂
、生活習慣不佳,丁○○之夫戊○○有傷害前科,甚至會在
丙○○面前抽菸及講髒話,致丙○○模仿該不良舉止等情,
固據聲請人提出丙○○在丁○○家中時,在場之人抽菸及講
髒話之影片數件、丙○○模仿髒話及抽菸之影片2件為證
,惟相對人辯稱伊僅請丁○○幫忙照顧丙○○1、2週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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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