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周雅綺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40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
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40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
人甲○○之債權人,因聲請人對甲○○之債權迄今仍未獲償,為
明瞭甲○○財產清冊之樣態,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12月23日
南院崑105司執合字第124828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
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
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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