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扶助
標準,經審查決定「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
扶助)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乙○○、丙○○間請
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
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