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王○毅
代 理 人 謝育錚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補
字第191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
用一節,應可認定。又就聲請人所提請求否認子女之起訴狀
內容,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