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279號
TNDV,114,司聲,279,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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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邱政男


相 對 人 高國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佰壹拾伍元,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
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南
簡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在案等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
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
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30元(
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係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915元(計算式:1,830元×1/2=
915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1月8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勘測日期為113年12月24日)      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830元 聲請人共預納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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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