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7號
TNDV,114,司拍,157,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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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黃子芸律師即侯長宏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侯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被繼承人侯長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被繼承人侯長宏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侯長宏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
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080,000元②600,000
元③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①128年5月14日②131年10月29日③133年5月14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侯長宏於①98年5月25日②110年5月25向聲請人借
款①3,400,000元②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8年5月25
日②125年5月25日止,約定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被繼承人侯長宏嗣於112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未清償
上開借款,且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
第1528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經查上開借款自
113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715,2
59元暨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動撥申請書、消
金資訊頁籤、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
詢等影本各3件、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2件、郵局存證信
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民事裁定及民
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13年度司繼字第1528號)等影本各1件
、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1941 2955.00 10000分之77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地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積 材料及 二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1 14438 臺南市○區○○路00號地下貳層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1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848.08 1848.08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61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八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2 14484 臺南市○區○○路00號八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0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67.45 167.4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4.6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44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443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1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443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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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