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6844號
TNDV,114,司執,86844,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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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84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住同上
債 務 人 葉展榮  住彰化縣○○鎮鎮○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和美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彰化 縣,有聲請人所提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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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