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6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世勛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謝博宇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謝博宇之勞保資料,並於查後據 以執行,經本院調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飛陞電器工程興 業有限公司,又上開第三人公司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非屬本 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