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1619號
TNDV,114,司執,81619,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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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6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世勛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謝博宇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謝博宇之勞保資料,並於查後據 以執行,經本院調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飛陞電器工程興 業有限公司,又上開第三人公司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非屬本 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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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