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0159號
TNDV,114,司執,80159,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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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15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周宸緯即周國華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郵局存款債權等資 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有 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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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