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9027號
TNDV,114,司執,79027,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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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0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佳和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庭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 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㈠附加之附 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㈡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 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 及債權人之債權額。㈢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㈣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8點定有明文。而揆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主契約因強制執 行終止,致對清償債權人債權無實益之附約(如附約無解約 金者,或附約有解約金者,惟主契約終止已足以清償前述強 制執行所列債務者),併同遭終止無法延續,損及被保險人 權益,及兼顧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意外傷害所生之醫療或 失能照護及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處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之一切權利,並提出民國 114年3月24日所查得之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 表1件為憑。惟查,據該查詢結果表所載,相對人於第三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已無人壽保險之主約,僅有一 年期附約,又聲請人亦未釋明相對人於該第三人處有其他人 壽保險主契約存在之可能性,依前揭規定,該一年期附約不 得終止,執行並無實益,是以,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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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