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52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韻庭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康瑞山 (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傅楨棟 住○○市○○區○○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傅楨棟之保險投保資 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傅楨棟位於嘉義縣太保市之不動產, ,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即無執 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