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5148號
TNDV,114,司執,75148,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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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侯巧怡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洪力為即洪文泰
           住宜蘭縣礁溪鄉玉石村礁溪路六段118
            巷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及向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惟相對人住 所係在宜蘭縣礁溪鄉,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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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