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宗穆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許燕翔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當事人欄之列載。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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