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26號
TNDV,114,司促,9526,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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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奇憲即莊霆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霆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2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28139元 莊奇憲即莊霆祐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5日(含)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228139元 莊奇憲即莊霆祐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5日(含)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10日(含)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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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