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61號
TPDV,106,司促,12961,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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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美卿(原名黃周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
  臺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捌拾陸元,
  及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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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