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998號
TNDV,114,司促,10998,202506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債 權 人 吳博貴
債 務 人 李雲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付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故債權人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說
明,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債權人自該日起之利息
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