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75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鄒慶龍
債 務 人 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振發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萬壹仟伍佰元②伍萬壹
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②一百一十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
五、查租賃契約書第七條雖記載「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聲請人並據此請求分別自114年5月27日、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之利息,惟其請求利息利
率已逾前開規定之限度,就逾年息16%之利息請求部分之約
定無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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