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
債 權 人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債 務 人 林淑娟
債 務 人 徐錦河
一、債務人林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林淑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徐錦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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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0850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計算方式 001 66,670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 3.6399%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3699%計算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0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