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19號
相 對 人 王樣餐飲整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樑宗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郭子瑄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