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19號
TNDV,114,亡,19,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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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少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少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
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函請聲請人向鈞院聲請該
轄區居民陳少華死亡宣告,陳少華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原設籍在臺南市○○區○○路00巷0號之1,因房屋於102年8月
27日已拆除,於107年3月5日逕將其戶籍變更登記為設籍在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中西辦公處),惟
陳少華已多年行方不明,無人知其行蹤,亦未報失蹤,臺南
市中西政事務所於114年6月11日清查比對生活軌跡資料,陳
少華仍行方不明,應認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
失蹤人陳少華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陳少華行蹤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
○○○○○○○○114年6月11日南市中西戶字第1140002001號函暨親
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府移民署回函、臺南市
政府社會局回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回函、陳少華之戶籍資
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國
民身分證異動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投保資料查
詢結果單、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
資料查詢結果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件資料為證
,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少華3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
節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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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