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黃銘瑩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李方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A01(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路000號)為宣告
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於民國79年6月15日因不明原
因無法聯繫,由其家屬於79年6月15日向警方申報失蹤,而
其父、母及配偶均已歿,為此檢附臺南○○○○○○○○114年4月18
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140002117號暨親屬表、戶籍資料、概要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南○○○○○○○○新市辦公處聲請死亡宣告
(利害關係人不願申報筆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健保WEBIR資訊查詢系統、勞保資訊T-Road作業、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4年5月20日南字警善防字第11403226
49號函暨所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
料,應認失蹤人已失蹤滿7年,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
人A01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
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114年4
月18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140002117號暨親屬表、戶籍資料、
概要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南○○○○○○○○新市辦公處聲請死亡
宣告(利害關係人不願申報筆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
結果、健保WEBIR資訊查詢系統、勞保資訊T-Road作業、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4年5月20日南字警善防字第1140
322649號函暨所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等資料在卷可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誼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