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返還特留分等事件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辛○○之遺產,並主張兩造均
為被繼承人辛○○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然被告即辛○○之繼
承人丁○○已另案對原告甲○○、乙○○及被告丙○○提出返還特留
分等訴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受理在案
乙節,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茲因上開返還
特留分等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
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