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楊茗澤(原名楊傑皓、楊函叡、楊賀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財等人間因113年度醫字第27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醫事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