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豐開發建設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8萬8,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9,2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