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翹雁
吳志津
陳進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慶順律師即陳金龍之遺產
管理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
1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萬2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萬4,2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