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56號
TNDV,113,補,1056,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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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蔡月理地政士即黃紹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占用面積約9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
量後為準)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7,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佔用面
積90㎡×公告土地現值29,300元/㎡=2,637,000元);第二項請求21
0,6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10,660元;第三項請求被告按月
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7,660元(計算式:2,637
,000元+210,660元=2,847,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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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