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686號
TNDV,113,消債更,686,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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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如凰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3
年10月間,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
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新銀行)前置調解,台新銀行雖提出「分120期、年利
率零、每期清償1,055元」之還款方案,然因聲請人無法負
擔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受僱於第三人蔡○○經營之「○○○○
○○專賣」擔任服務員,每月薪資約20,000元,除個人必要支
出外,尚須依法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而有更生之必要。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
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亦無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形。
為此,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聲請人並未從事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已於113年10月間向本院臺南
簡易庭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並未成立等情,業經聲
請人於聲請調解及本件提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本院
臺南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紙、戶籍謄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各1
份為證(見調字卷第85頁、第25頁、第27頁,本院卷第23頁
,調字卷第35頁、第19頁至第23頁,本院卷第25頁至第36頁
),並有台新銀行114年1月6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40000263
號函、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民事聲明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民
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民
事陳報債權狀、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
公司)民事陳報狀、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民
事陳報狀、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民事陳
報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頁、第133頁、第135頁
至第137頁、第143頁、第153頁、第155頁、第213頁至第215
頁;以上積欠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合計約384,086元【計
算式:65,818元+66,589元+23,573元+80,306元+147,800元=
384,086元】,有擔保債權人和潤公司、合迪公司、裕富公
司均已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
,以預估行使其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數額919,819元、292
,776元、240,872元申報為更生債權,合計為1,837,553元【
計算式:384,086元+919,819元+292,776元+240,872元=1,83
7,553元】),及經本院調閱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司消
債調字第809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確為積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之消費者,且
在提起本件聲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等事實。
 ㈡聲請人稱其受僱於蔡○○經營之「○○○○○○專賣」擔任服務員,
每月薪資約20,000元,業據其提出蓋有「○○○○○○專賣」及蔡
○○章戳之服務證明書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63頁)。復參諸
「○○○○○○專賣」提供本院聲請人113年3月至114年2月之薪資
清冊(見本院卷第193頁),聲請人於113年9月前每月工時
均不超過60小時,薪資最高僅11,000元許,自113年10月起
均超過120小時,薪資均超過22,000元,經本院與聲請人確
認其目前薪資仍為20,000餘元(見本院卷第221頁),自應
取聲請人113年10月後之薪資平均,較能反應聲請人裁定時
之實際收入。據此,聲請人於113年10月至114年2月間領取
之薪資合計為113,055元【計算式:22,366元+22,549元+22,
366元+23,070元+22,704元=113,055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
2,611元【計算式:113,055元÷5月=22,611元】。另聲請人
並無以自己為要保人之保單,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05頁)。此外,聲請人並無領有
臺南市政府社福補助或補貼之資格,亦未領取勞工保險局辦
理之勞保給付、就業保險給付、國民年金或勞工退休金給付
,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列印、臺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114年1月6日南市都住字第1132643729號函、臺南市
政府社會局114年12月31日南市社兒字第1132642997號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月3日保普生字第11313087380號函
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9頁、第129頁、第123頁、第1
27頁)。爰以聲請人上開平均每月收入,作為其償債能力之
基礎。
㈢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
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
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查聲請人主張伊現居住於臺南市,業經
其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見調字卷第35頁)。而臺南市政
府公告之114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5,515元,
有臺南市政府公告影本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7頁),
其1.2倍為18,618元【計算式:15,515元×1.2倍=18,618元】
。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618元(見本院卷第20
1頁),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相符,依消債條例
施行細則之規定,即無庸再逐一列計支出原因或提出證明文
件,應堪憑採。據此,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22,611元,扣
除其個人必要支出18,618元後,每月得動用之餘額僅餘3,99
3元【計算式:22,611元-18,618元=3,993元】,堪為認定。
 ㈣聲請人稱其曾於113年10月間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經台新銀行提供「分120期、年利率零、每期清償1
,055元」之還款方案,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1
紙附於調解事件卷宗內為憑(見調字卷第97頁),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對調解事件卷宗無訛。嗣本院依職權函詢聲請人於
債權人清冊所列各債權人截至陳報本院之日止之債權餘額,
並請其等就聲請人聲請更生表示意見、及陳報願提供聲請人
分期或1次性清償之還款方案為何(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0
頁)。僅國泰世華銀行、廿一世紀公司提出具體之分期還款
方案供本院核算(見本院卷第135頁、第153頁)。則縱聲請
人將其每月得動用之餘額3,993元,全數用以清償上開計至
陳報之日止,合計1,837,553元之債務,而不再計算利息,
仍須約39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837,553元÷每月3,99
3元≒461月;461月÷12月≒39年(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以聲請人現年45歲(見調字卷第35頁),至聲請人屆至法
定退休年齡65歲,仍無法將前開債務清償完畢。況聲請人自
陳須依法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且上開每月可動用之餘額,
亦未考量聲請人工作情形可能有所變動或生活臨時支應之花
費。從而,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全部債務,應堪採信
。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有依
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0,000元以下,亦曾踐行債務清理之
調解,且綜合聲請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支出之情形,確已達
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此外,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
之宣告之情形,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列印、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
、第75頁、第43頁),復查無本件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法定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選擇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114年6月12日下午5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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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