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1號
TNDV,113,保險,1,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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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吳○清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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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