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 告 鄭巧穎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被 告 劉甯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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