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永康二王李姓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李栓周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忠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一峰
李顏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計為新臺
幣(下同)7984萬667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9萬9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即上訴人 面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上訴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李一峰 700.44 3萬9497元 全部 2766萬5279元 2 同上段1050地號 李一峰 270.07 4萬2074元 全部 1136萬2925元 3 同上段1062地號 李一峰 607.19 3萬6700元 全部 2228萬3873元 4 同上段1065地號 李顏彩珠 505.03 3萬6700元 全部 1853萬4601元 合計 7984萬66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