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60號
TNDV,111,簡上,160,20250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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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蘇阿亮
訴訟代理人 黃足珍
視同上訴謝沅宏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陳玉秋
視同上訴蘇泰
蘇國楨

蘇國欽
蘇俊德


蘇盟
蘇敏源



蘇玉鳳
蘇進
蘇銘鴻


蘇慶林
蘇誌鵬

蘇秀蘭
蘇秀英

林蘇秀
謝進中
謝進榮

吳明印
吳明福
吳明審

吳彩
林邱秀琴
張慶儒
瑞元
智鎬
鉫昌


張美香
邱秀麗

邱綉儀
邱美秀
邱美蘭
邱美芬
邱憶淳
邱銘
邱輝堂
邱榮男
邱開春
邱文福
蔡秀娥
錢皖君
錢立君

錢秀芳

許李秀音
許文期
許文枝
許文生
許來福
許麗華

許芙蓉
吳鎮山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霖
吳亭
吳榮坤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真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美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黃昭萍
王文文
視同上訴人 曾慶輝
春梅

曾春蘭
曾瑞華
蘇許梅片
蘇水益
蘇淑惠
楊欣儒
楊杉淮
許家翰即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


朱學琳即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

張博恩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

張宥中即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

張士莛即張佳文之承受訴人人

許春貴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素珍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瓊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素娥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盈魁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瓊蘭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蘇淑瑛即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蘇淑美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4
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二、三、四項廢棄。
二、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視同上訴人應就被繼承人蘇庚新所有 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8分之1辦理 繼承登記;視同上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美英 之遺產管理人應就管理被繼承人蘇庚新所遺前開應有部分辦 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視同上訴人應就被繼承人蘇金讀所有 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8分之2辦理 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按下列方式 分割:附圖編號甲1部分、面積1,69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 被上訴人陳燕玲視同上訴謝沅宏共同取得,並按被上訴 人陳燕玲應有部分28分之3、視同上訴謝沅宏應有部分28 分之25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丙1部分、面積91平方公尺之 土地,分歸上訴人蘇阿亮取得;編號丁1部分、面積181平方 公尺之土地,分歸視同上訴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即蘇許春 貴、蘇素珍蘇瓊芳、蘇素娥、蘇瓊蘭、蘇淑瑛、蘇淑美、 蘇盈魁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編號乙1部分、面積575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如附表二所示之視同上訴人共同取得 ,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五、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里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審判決後,雖僅據原 審被告蘇阿亮提起上訴,惟依前揭規定,上訴效力應及於全 體共同被告,爰將原審共同被告併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 明。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7日 提起本件上訴後,視同上訴許慶源於112年9月2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許家翰;視同上訴人吳政賢於112年9月24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吳鎮山、吳榮坤、吳麗真等3人(下稱吳鎮山 等3人);視同上訴張佳文於113年12月23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朱學琳、張博恩張宥中、張士莛等4人(下稱朱學琳 等4人);視同上訴蘇金讀於113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蘇許春貴蘇素珍蘇瓊芳、蘇素娥、蘇瓊蘭、蘇淑瑛  、蘇淑美、蘇盈魁等8人(下稱蘇許春貴等8人)等情,有許 慶源、吳政賢、張佳文蘇金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 卷一第239至243、287至297、319、321頁,本院卷二第41至 47、77至91、97、99頁),因被上訴人及上開繼承人均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乃於114年4月23日依職權裁定命許家 翰為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命吳鎮山等3人為吳政賢之承受 訴訟人,命朱學琳等4人為張佳文之承受訴訟人,命蘇許春 貴等8人為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再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訴 訟繫屬中,訴訟當事人雖讓與其實體法上之權利,惟為求訴 訟程序之安定,以避免增加法院之負擔,並使讓與之對造能 保有原訴訟遂行之成果,本於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原則,該讓 與人仍為適格之當事人,自可繼續以其本人之名義實施訴訟 行為,此乃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一種(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聲字第147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視同上訴楊杉淮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336分之4,雖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12月4日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吳秀鑾,有系爭土地查詢資 料暨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05至126頁)  ,經本院對吳秀巒為訴訟告知(本院卷一第427頁),迄本 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吳秀鑾均未為承當訴訟之聲明,則依 上說明,本於當事人恆定原則,楊杉淮繼續以其本人名義實 施訴訟行為,不影響訴訟進行。
四、另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 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 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人中之被告一人將應有 部分移轉予原告時,原告應承當該被告之訴訟上地位,但因 原告承當時,就其承當之部分已無兩造對立關係,故原告撤 回該共有人之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21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謝文德將其 應有部分28分之1,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6月21日以買賣為 原因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本院113年7月15日準 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對謝文德之訴(本院卷一第409頁), 因謝文德曾於原審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法被上訴人撤回應 得其同意,經本院送達開庭筆錄予謝文德,謝文德表示同意 被上訴人撤回(本院卷一第469至471、491頁),是被上訴 人撤回對謝文德之訴,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被上訴人於 本院審理中發現邱林素香、邱圓容、邱崑明、邱崑山等4人 (下稱邱林素香等4人)並非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蘇庚新之 繼承人,爰於113年7月19日具狀撤回對邱林素香等4人之訴 (本院卷一第429至431頁),因邱崑山曾於原審為本案之言 詞辯論,經本院送達被上訴人書狀繕本予邱崑山(本院回證 卷三第245頁),邱崑山並未於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異議,依法視為同意撤回,則被上訴人撤回對邱林素香等4 人之訴,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查蘇金讀於本院審理中死亡,其繼承人為蘇 許春貴等8人,並經本院裁定命渠等承受蘇金讀之訴訟,業 如前述,因蘇許春貴等8人尚未就蘇金讀所遺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28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被上訴人乃於本院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命蘇許春貴等8人辦理繼承登記之 聲明(本院卷二第136至137頁),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 為之訴之追加,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 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且登記之共有人蘇金讀、蘇局、蘇庚新均已過世,其 繼承人分別如附表一編號3、4、5所示,均迄未辦理繼承登 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命附表一編號3 、4、5所示之視同上訴人辦理繼承登記,視同上訴人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美英之遺產管理人(下稱國財署  )則應就管理蘇庚新所遺應有部分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並 同意將系爭土地依上訴人所提出之方案為分割等語。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應按下列方式分割:附圖編號甲1部 分、面積1,69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上訴人、視同上訴謝沅宏共同取得,並按被上訴人應有部分28分之3、謝沅 宏應有部分28分之25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丙1部分、面積9 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上訴人取得;編號丁1部分、面積18 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蘇金讀之承受訴訟人即蘇許春貴等8 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編號乙1部分、面積575平方 公尺之土地,分歸如附表二所示之視同上訴人共同取得,並 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下稱上訴人方案  )等語。
三、視同上訴人部分:
 ㈠謝沅宏國財署、蘇許春貴等8人:同意上訴人方案。 ㈡其餘視同上訴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審判決:㈠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視同上訴人應就被繼承人 蘇局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㈡吳明 印等51人及國財署應就被繼承人蘇庚新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2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國財署應就管理被繼承人蘇庚 新所遺前開應有部分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㈢系爭土地應分 割如原審判決附表四所示。上訴人就原審判決第㈡、㈢項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2、3項部分廢棄。㈡ 原判決主文第2項命蘇庚新之繼承人就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因蘇庚新之繼承人有變動  ,應改判命蘇庚新現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㈢原判決主文第3 項命分割方式,應改為依上訴人分割方案分割。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  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  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  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但為求訴訟之經濟起  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  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  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  之不動產,此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 第101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蘇庚新於32年8月30日 死亡、蘇局於43年3月15日死亡、蘇金讀於113年1月27日死 亡,蘇金讀之繼承人為蘇許春貴等8人,業如前述,蘇局與 蘇庚新之繼承系統表則各如附表三、四所示,並有該表各該 欄位所示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戶政機關函文、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存卷可按,是蘇局與蘇庚新之繼承人分別為附 表一編號4、5所示之視同上訴人,堪可審認。被上訴人提起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併為請求命蘇局與蘇庚新之繼承人辦 理繼承登記,嗣於二審追加命蘇金讀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部分,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又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此觀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按附表 一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共有,屬乙種建築用地,使用分區 為鄉村區,查無核發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紀錄等情,有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55至158頁)  ;系爭土地復查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 系爭土地亦未有不為分割之特約,堪認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又本件共有人眾多,兩造於起訴前無法達成調解  ,足認兩造對於分割之方法亦不能以協議方式定之,揆諸前 開規定,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㈢復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 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 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 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為東西向略呈長方形之土地,西側及南側相鄰之同 段970地號土地為可供通行之柏油道路。系爭土地上由東向 西依序有共有人家族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里區○○00號之1 樓平房、內有種植植栽之籬笆1個、內種植芒果樹之果園1處



蘇泰所有並出租部分空問予他人使用之門牌號碼臺南市○ 里區○○00號1樓鐵皮改建建物,該建物西側為雜草叢生且無 人使用之空地等情,業經原審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履勘無訛, 有原審109年3月4日勘驗筆錄、現況照片、Google Earth網 頁截圖、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7日所測量字第109 0030582號函檢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9 3至97、103至121、413頁),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⒉上訴人方案係將系爭土地以南北向之分割線分割為4區塊,由 西往東依序為下列分配:附圖編號甲1部分、面積1,694平方 公尺之土地,分歸被上訴人、謝沅宏共同取得,並按陳燕玲 應有部分28分之3、謝沅宏應有部分28分之25之比例保持共 有;編號丙1部分、面積9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上訴人取 得;編號丁1部分、面積18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蘇金讀之 承受訴訟人即蘇許春貴等8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編號乙1部分、面積57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其餘共有人共 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上開 分割後之各區塊土地形狀尚屬方正,且仍保留一定面寬  ,並均得依照現況對外通行;且此方案為上訴人、被上訴人  、謝沅宏國財署、蘇許春貴等8人所贊同,其餘共有人則 未表示反對意見或另提方案。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前揭使 用現況及其四鄰土地情形,並考量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分 得土地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公平利益等一切情狀,認 上訴人方案符合全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應屬公平適宜,爰 採為系爭土地之原物分割方法。
六、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 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登記共有人蘇金讀、蘇局、蘇庚新 之繼承人迄未就其等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共有人間復未能協議分割,則被上訴人依繼承之法律關係, 訴請如附表一編號3、4、5所示之視同上訴人辦理繼承登記 及國財署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併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本 院綜合一切情狀後,認系爭土地以上訴人方案予以分割,核 屬適當且公允。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命蘇庚新之繼承人辦 理繼承登記部分,其中邱林素香等4人並非繼承人,業經被 上訴人撤回起訴,張佳文許慶源、吳政賢則於本院審理中 死亡,應變更為其承受訴訟人即朱學琳等4人、許家翰、吳 鎮山等3人,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判決主 文第3項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因未及審酌上訴人方案, 致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亦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另被上



訴人於二審追加請求蘇金讀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洵 屬有據,爰予准許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分割方法係本院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認以上訴 人方案予以分割為可採,可見兩造均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則顯失公平,爰依前揭規定,就訴訟 費用命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欄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一:
分割土地範圍: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        (面積:2,541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陳燕玲 1/14 百分之7.1 2 謝沅宏 50/84 百分之59.5 3 (蘇金讀之繼承人) 蘇許春貴、蘇盈魁、蘇素珍蘇瓊芳、蘇素娥、蘇瓊蘭 、蘇淑瑛、蘇淑美 公同共有2/28 連帶負擔百分之7.1 4 (蘇局之繼承人) 蘇盟億、蘇敏源蘇玉鳳蘇進富、蘇銘鴻蘇慶林蘇誌鵬、李蘇秀蘭、梁蘇秀英林蘇秀貞、謝進中、謝進榮 公同共有1/28 連帶負擔百分之3.6 5 (蘇庚新之繼承人) 王吳彩詠、曾春梅、曾春蘭、曾慶輝、曾瑞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美英之遺產管理人、林邱秀琴、邱美蘭、邱銘興、邱美芬、邱憶淳、邱輝堂、邱榮男瑞元、智鎬、鉫昌、張美香、張慶儒、朱學琳即張佳文之繼承人、張博恩張佳文之繼承人、張宥中即張佳文之繼承人、張士莛即張佳文之繼承人、黃邱秀麗、邱綉儀、邱開春、邱美秀、邱文福、李蔡秀娥、錢秀芳、錢皖君、錢立君、許李秀音、許文期、許文枝、許文生、許家翰即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許麗華、許芙蓉、許來福、吳鎮山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吳亭儀、吳彥霖吳榮坤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吳麗真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蘇許梅片、蘇水益、李蘇淑惠、吳明印、吳明福、吳明審 公同共有1/28 連帶負擔百分之3.6 6 蘇泰 1/28 百分之3.6 7 蘇國楨 1/56 百分之1.8 8 蘇國欽 1/56 百分之1.8 9 蘇阿亮 1/28 百分之3.6 10 蘇俊德 1/28 百分之3.6 11 楊欣儒 1/28 百分之3.6 12 楊杉淮 (註:楊杉淮於本院審理中之112年10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吳秀鑾) 4/336 百分之1.1
附表二:分得附圖編號乙1土地者之應有部分比例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蘇局之繼承人) 蘇盟億、蘇敏源蘇玉鳳蘇進富、蘇銘鴻蘇慶林蘇誌鵬、李蘇秀蘭、梁蘇秀英林蘇秀貞、謝進中、謝進榮 公同共有38分之6 2 (蘇庚新之繼承人) 王吳彩詠、曾春梅、曾春蘭、曾慶輝、曾瑞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美英之遺產管理人、林邱秀琴、邱美蘭、邱銘興、邱美芬、邱憶淳、邱輝堂、邱榮男瑞元、智鎬、鉫昌、張美香、張慶儒、朱學琳即張佳文之繼承人、張博恩張佳文之繼承人、張宥中即張佳文之繼承人、張士莛即張佳文之繼承人、黃邱秀麗、邱綉儀、邱開春、邱美秀、邱文福、李蔡秀娥、錢秀芳、錢皖君、錢立君、許李秀音、許文期、許文枝、許文生、許家翰即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許麗華、許芙蓉、許來福、吳鎮山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吳亭儀、吳彥霖吳榮坤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吳麗真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蘇許梅片、蘇水益、李蘇淑惠、吳明印、吳明福、吳明審 公同共有38分之6 3 蘇泰 38分之6 4 蘇國楨 38分之3 5 蘇國欽 38分之3 6 蘇俊德 38分之6 7 楊欣儒 38分之6 8 楊杉淮 (註:楊杉淮於本院審理中之112年10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吳秀鑾) 38分之2
附表三:蘇局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繼承人 蘇局(原審卷一P141、144) 民前00年0月00日生 民國43年3月15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卷P145、147) 蘇莊軟(離) 民前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0年4月6日歿 蘇藩(蘇莊軟配偶) (原審卷一P147) 民前00年0月00日生 民國7年4月27日歿 長女(原審卷一P197) 黃蘇齧(父:蘇藩) 民國0年00月00日生 民國87年4月26日歿 次女(原審卷一P199) 蘇漂(父:蘇藩) 民國0年00月0日生 民國106年6月11日歿 三女(原審卷一P181) 蘇式錦 民國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年5月28日歿 四女(原審卷一P183) 謝蘇厭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05年7月7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183) 謝磘 民國99年4月2日歿 長男(原審院一P185) 謝武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4年5月27日歿 長女(原審院一P191) 謝阿綢(拋棄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原審院一P193) 連謝阿免(拋棄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男(原審院一P187) 謝進中(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原審院一P195) 曾謝阿棉(拋棄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院一P189) 謝進榮(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子(原審卷一P149) 蘇天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6年5月23日歿 次子(原審卷一P151) 蘇文周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7年1月14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153) 蘇洪金花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92年8月12日歿 長男(原審院一P155) 蘇慶松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8年5月12日歿 配偶(原審院一P157) 蘇林秋貴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原審院一P161) 蘇玉鳳(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院一P159) 蘇盟億(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院一P157) 蘇敏源(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院一P163) 蘇慶陽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4年10月8日歿 配偶(原審院一P165) 蘇莊雪(限定繼承蘇慶陽財產,原審卷二P5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院一P165) 蘇進富 (限定繼承蘇慶陽財產,原審卷二P55)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院一P165) 蘇銘鴻 (限定繼承蘇慶陽財產,原審卷二P5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原審院一P171) 李蘇秀蘭(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男(原審院一P167) 蘇慶林(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原審院一P173) 梁蘇秀英(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原審院一P175) 林蘇秀貞(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男(原審院一P169) 蘇誌鵬(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四女(原審院一P177) 蘇秀珠(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2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五女(原審院一P179) 蘇秀娟(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27) (母:蔡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表四、蘇庚新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繼承人 蘇庚新(原審卷一P203) 民前00年0月0日生 民國32年8月30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05) 蘇陳氏恨(根) 民前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7年10月28日歿 長女(原審卷一P207) 吳蘇冊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81年8月26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09) 吳大掘 民前0年0月00日生 民國77年11月11日歿 長女(原審卷一P219) 王吳彩詠(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221) 吳氏秋梅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27年8月3日歿 養女(原審卷一P223、原審卷二P357) 曾吳阿雀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9年7月24日歿 配偶(原審卷二P359) 曾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07年10月1日歿 長女(原審卷二P363) 曾春梅(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原審卷二P365) 曾春蘭(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二P361) 曾慶輝(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女(原審卷二P359) 曾瑞華(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11) 吳明印(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213) 吳明福(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215) 吳明村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65年9月17日歿 四男(原審卷一P217) 吳明審(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225) 蘇桂花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84年3月17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27) 邱番宣 民前0年0月00日生 民國82年2月10日歿 邱番宣原配偶(原審卷二P373) 邱張返 民前0年0月00日生 民國72年3月17日歿 長女(原審卷一P229) 林邱素菊 (母:邱張返) (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原審卷二P2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8年7月21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31) 林明緒(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7)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35) 林賢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3年8月22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37) 謝碧霞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37) 林冠瑋(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237) 林仕勛(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239) 林同雄(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241) 林登添(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7)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原審卷一P233) 林敏慧(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7)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231) 林金鳳(拋棄繼承,原審卷二P3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243) 林邱秀琴(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71) 邱漢朝 (拋棄繼承邱輝賓之財產,原審卷二P45)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9年1月8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73) 邱陳涼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3年6月23日歿 長男(原審卷一P275) 邱輝煌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67年9月30日歿 次男(原審卷一P277) 邱輝賓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4年1月23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 蘇麗琴(離婚) 民國89年3月14日離婚 長女(原審卷一P279) 邱美蘭(繼承) (拋棄繼承邱輝賓之財產,原審卷二P4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85) 邱銘興(繼承) (拋棄繼承邱輝賓之財產,原審卷二P45)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281) 邱美芬(繼承) (拋棄繼承邱輝賓之財產,原審卷二P4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原審卷一P283) 邱憶淳(原名邱婉茹,原審卷二P297) (繼承) (拋棄繼承邱輝賓之財產,原審卷二P4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287) 邱輝堂(繼承) (拋棄繼承邱輝賓之財產,原審卷二P4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男(原審卷一P289) 邱榮男(繼承) (拋棄繼承邱輝賓之財產,原審卷二P45)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女(原審卷一P245) 邱秀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6年9月17日歿 四女(原審卷一P247) 張邱秀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3年5月19日歿 配偶 張萬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8年10月1日歿 長女(原審卷一P255、原審卷三P111) 張美津 (拋棄繼承張美英之財產,原審卷二P3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8年5月5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55、原審卷三P59、111) 沈政㝐(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0年2月15日歿 長男(原審卷一P257、原審卷三P113) 瑞元(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255、原審卷三P115) 智鎬(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259、原審卷三P117) 鉫昌(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261) 張美香(繼承) (拋棄繼承張美英之財產,原審卷二P3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49) 張慶儒(繼承) (拋棄繼承張美英之財產,原審卷二P39)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251) 張天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57年6月27日歿 三女(原審卷一P263) 張美英 (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原審卷二P2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6年12月29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63) 楊崇志(拋棄繼承張美英之財產,原審卷二P39)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63) 楊凱任(拋棄繼承張美英財產,原審卷二P3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原審卷一P263) 楊顗靜(拋棄繼承財產,原審卷二P39)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253,本院卷二P43、97) 張佳文 (拋棄繼承張美英之財產,原審卷二P39)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3年12月23日歿 配偶(本院卷二P45) 朱學琳(承受訴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子(本院卷二P47) 張博恩(承受訴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子(本院卷二P45) 張宥中(承受訴訟)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子(本院卷二P45) 張士莛(承受訴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291) 邱天順 (母:邱張返)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01年5月15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293) 邱林素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297) 邱崑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註:被上訴人原起訴列邱林素香、邱崑明、邱圓容、邱崑山為蘇庚新之繼承人,嗣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因邱天順為邱番宣與原配偶邱張返所育,非蘇桂花之繼承人,即非蘇庚新之繼承人,故於113年7月19日撤回對渠等之起訴(本院卷一P431)。 長女(原審卷一P295) 邱圓容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299) 邱崑山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五女(原審卷一P265) 黃邱秀麗(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六女(原審卷一P267) 邱綉儀(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301) 邱金山 (母:邱張返)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43年8月7日歿 四男(原審卷一P305) 邱開春(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七女(原審卷一P269) 邱美秀(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八女(原審卷二P343) 邱美絨 (母:邱張返)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五男(原審卷一P307) 邱文福(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原審卷一P309、本院卷一P251、270) 許蘇劄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92年6月10日歿 配偶1(原審卷一P311) 蔡朝鎮(鍈)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36年12月27日歿 配偶2(原審卷一P319、321、本院卷一P271) 許石虎 民前0年0月0日生 民國61年7月26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319) 許王粒 長男(原審卷一P321、257) 許清江 (父:許石虎、母:許王粒)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75年8月16日歿 配偶 張秀琴 長女(原審卷一P325、本院卷一P259) 胡許桃李 (父:許石虎、母:許王粒)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65年9月18日歿 次男(原審卷一P321、本院卷一P253) 許清林 (父:許石虎、母:許王粒)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323、本院卷一P266) 許萬斷 (父:許石虎、母:許王粒)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2年6月12日歿 長女(原審卷一P313) 李蔡秀娥(繼承) (父:蔡朝鎮)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315) 錢蔡水綵 (父:蔡朝鎮)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70年2月2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315) 錢志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76年9月17日歿 長女(原審卷一P317) 錢秀芳(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317) 錢皖君(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317) 錢立君(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四男(原審卷一P327、本院卷一P251、255) 許來登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4年10月31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329) 許李秀音 (限定繼承許文登財產,原審卷二P49)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329) 許文期 (限定繼承許文登財產,原審卷二P49)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一P329) 許文枝 (限定繼承許文登財產,原審卷二P49)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331) 許文生 (限定繼承許文登財產,原審卷二P49)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五男(原審卷一P333、本院卷一P239、241、267) 許慶源(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2年9月21日歿 配偶 陳美仁(離婚) 長男(本院卷一P243、405) 許家翰(承受訴訟,本院卷一P323)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原審卷一P337、本院卷一P245) 許麗華(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女(原審卷一P339、本院卷一P247) 許芙蓉(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六男(原審卷一P335、本院卷一P249、267) 許來福(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女(原審卷一P205) 蘇虧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7年8月4日歿 養子(原審卷一P205) 蘇再添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7年6月20日歿 五女(原審卷一P341、本院卷一P289) 吳蘇雪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7年3月16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341、本院卷一P289) 吳福財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5年3月24日歿 長男(原審卷一P343、原審卷P291) 吳鎮山(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配偶 李秀娥 次男(原審卷一P345、原審卷P297) 吳秋在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3年8月18日歿 配偶(原審卷一P345) 曾鏽玉(離婚) 民國83年4月28日離婚 長女(原審卷一P347) 吳亭儀(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一P347) 吳彥霖(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男(原審卷一P341、原審卷P293) 吳榮坤(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原審卷一P349、原審卷P295) 吳麗真(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男(原審卷一P341、本院卷一P287、289、403) 吳政賢(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2年9月24日歿 (繼承人乃其手足即吳鎮山、吳榮坤、吳麗真,已承受訴訟,本院卷一P325) 養子(原審卷一P351、原審卷二P417、原審卷三P33) 蘇竹發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09年9月28日歿 配偶(原審卷三P35 ) 蘇許梅片(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原審卷三P35) 蘇水益(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原審卷三P39) 李蘇淑惠(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原審卷三P37) 蘇水昆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79年5月11日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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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