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50號
TNDM,114,附民,950,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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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附民原告 柯崑明
附民被告 林玉芳
上列被告林玉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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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