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07號
附民原告 吳佳娟
附民被告 曾泓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23號(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
字第27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