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407號
TNDM,114,附民,140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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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
原 告 吳佳蓉
被 告 黃子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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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