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吳瑜庭
被 告 楊鑣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