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姵
選任辯護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55
3號、第25343號),被告於審理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郁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林郁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林郁姵知悉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
產之重要表徵,且知悉一般人以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帳戶收款、轉帳或以自己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申請之
帳號購買虛擬貨幣均非難事,亦知悉犯罪集團成員為掩飾不
法行徑,避免遭執法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
請開立之帳戶、他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申請之帳號
掩人耳目,依其智識經驗,應可預見以金錢為對價而將自己
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自己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
業申請之帳號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作為收款、轉帳、購買虛擬貨幣使用之舉,可能遭犯罪集團
成員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產生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效果,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上揭事實之發生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奉」、通訊軟體LINE暱稱「閔」之人
、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婷婷」之人、「阿奉」指定向
林郁姵當面收款之人,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林郁姵自民國112年8月16日12時43分許起,經由「閔
」、「婷婷」之媒介,以可取得收款金額之3%作為報酬之代
價,陸續將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申請之MaiCoin數
位資產買賣平台帳號及密碼、KuCoin交易所帳號000000000
號及密碼、Binance交易所帳號及密碼、BingX交易所帳號及
密碼、MAX交易所帳號及密碼(及入金指定之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託帳戶帳號,下稱本案
MAX入金帳號)、ACE交易所帳號及密碼(及入金指定之凱基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託帳戶帳號,下稱
本案ACE入金帳號)、BitoPro交易所帳號及密碼(及入金指
定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託帳
戶帳號,下稱本案BitoPro入金帳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帳號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連
線帳戶)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實體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下稱本案中信數位帳
戶)帳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華南帳戶)帳號、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遠東帳戶)帳號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
作為收款、轉帳、購買虛擬貨幣使用;另由如附表編號1至2
8所示之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2
8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人,致如附表編號1
至28所示之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至28
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至
28所示帳戶;復由林郁姵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
編號1至28所示之人匯至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帳戶之如附表
編號1至28所示金額,以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方式,或在如
附表編號1至28所示帳戶間相互轉匯,或提領現金當面交付
予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或轉存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本
案MAX入金帳號、本案ACE入金帳號或本案BitoPro入金帳號
購買虛擬貨幣存入詐騙集團成員掌控之MAX交易所帳號、ACE
交易所帳號或BitoPro交易所帳號,因而產生掩飾、隱匿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效果。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美怡、張祐旻、楊雅甯、鄭馨妤、曾建榛、
宋文正、吳紹弘、黃妤蓓、潘益之、侯盈君、魏碧儀、林煌
益、陳鈺茹、范綱森、蘇濬毅、許明蘭、施慧佩、黃紹恩、
古依茹、黃若綺、黃暘銘、林君柔、李蓓敏、戴思涵、朱庭
瑩、莊雅婷、黃柏崴、林琪訴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楊雅甯與「柏霖首席技術官」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八德分局四維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
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曾建榛與「築夢飛翔」、築夢飛翔-理財專員阿緯」
、「工程部Mr.陳」、「萊恩操盤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宋文正與「
財富飆升」、「ETUEEXT」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吳紹弘與「33」、「可欣」、「GMX官方客服」、
「黃宏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社群軟體臉書貼文擷圖、告訴人黃妤蓓與「蘇
夢芸」、「Wendy」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Light
4TradeTw」網站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侯盈君與「營業員~葉美
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
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告訴人魏碧儀與「小玉」、「Gina」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擷圖、「FzanGon」網站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
分局後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告訴人林煌益與「ℌ❤」、「GMX官方客服」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埔口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鈺茹與「MarrtEEX」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范綱森與「全薪全意」、「Alan」、「AEX」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AEX」網站會員列表擷圖、契約
協議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蘇濬毅與「Xuan邱妤瑄」
、「奕豐-石晨均」、「客服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告訴人許明蘭與「營業員─周政賢」之通訊軟體L
INE對話紀錄擷圖、「耀輝」投資軟體介面擷圖、匯款明細
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
明細、員警113年12月19日職務報告暨其所附本案台新銀行
智能客服ROSE線上說明結果、法務部單一窗口對外連線系統
金融電子化調閱平台調取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紹
恩與「姚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古依茹與「致富未來」、「智能客服
」、「萊恩操盤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NEXD
AX」網站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契約協議書、
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
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
訴人黃暘銘與「yiyi」、「Ryan」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擷圖、「ebay」網站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
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涉
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告訴人林君柔與「ALA客服中心」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
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戴思涵與「ALCOA
客服中心」、「Ting」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AL
COA」網站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告訴人朱庭瑩與「XuYu」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擷圖、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告訴人莊雅婷與「以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琪與「尤擏恒」、「
Ting」、「ALCOA客服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匯款明細各1份、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圖各1份、被告與「閔」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
紀錄擷圖1份、被告與「婷婷」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
錄擷圖1份、本案台新帳戶、本案連線帳戶、本案中信實體
帳戶、本案中信數位帳戶、本案華南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
交易明細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條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
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條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
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條文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條文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經
比較法定刑結果,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一億元,適用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徒
刑5年,低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高本刑
有期徒刑7年,故應認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利被告
。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28犯行,
與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奉」、「
閔」、「婷婷」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8所示犯行,均
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
般洗錢罪,核皆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個別被害人之間,因不共財產,法益各別,受騙時間、地點
不同,且財產犯罪係為保護各別財產法益而定,故詐欺罪數
之計算,應依被害人人數而計。故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8所
示28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取兼職之報酬,
竟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現
金、轉帳匯款或購買虛擬貨幣,使詐欺集團得以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犯罪所得流向之困難
,不僅造成附表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助長詐騙犯行
肆虐,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本院審理
時坦承犯罪,且與附表編號1至4、6、8、10、13、14、16、
18、20、21、23、25、26、28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均已
履行賠償義務完畢(參見本院卷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11
頁至第212頁、第225頁至第226頁、第237頁至第238頁、第2
67頁至第268頁、第279頁至第280頁、第285頁至第293頁、
第317頁至第318頁、第325頁至第358頁),共計賠償金額80
9,000元,是堪認被告並非全無悔意;另考量被告之素行、
被告於本案所為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暨本案被告所為之各
次一般洗錢罪部分均符合前揭自白減刑規定,酌以被告於審
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又本院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另被告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其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詐欺集團 成員指示提領現金、轉帳匯款或購買虛擬貨幣等行為,自無 可取,然考量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部分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已履行已和解部分之賠償義務,本院認其經此偵查 、審理之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另為 確保被告記取教訓,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 勞務,以勵自新,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 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被告於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負擔 ,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 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
被告於偵查供稱:雖約定可獲得3%之報酬,但實際對方並未 給付(參見偵卷一第21頁),而依卷內事證亦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於本案中,確有犯罪所得,故不另為沒收之諭 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帳戶 被告提領或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帳戶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許美怡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間某日起,陸續使用交友軟體TINDER,並由暱稱「喬治」之人聯繫許美怡,向許美怡訛稱可至指定之「葡京娛樂城」創號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許美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4日16時43分許、10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2、112年9月4日16時44分許、10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12年9月4日16時55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8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2、112年9月4日16時58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12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張祐旻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間某日起,陸續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張祐旻,訛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網站,可升級為尊榮會員,並取得企業戶回饋等語,致張祐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1日20時27分許、10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1日21時3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15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楊雅甯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8日22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萱晴(兼職接待員)」、「天宇(首席財務官)」、「柏霖 首席技術官」聯繫楊雅甯,訛稱加入指定群組並依指示匯款,即可代操投資等語,致楊雅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6日15時25分許、32萬3,000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6日15時33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提領15萬元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112年9月6日15時28分轉匯1,173,000元至遠東銀行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鄭馨妤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3日13時54分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夢想啟程」聯繫鄭馨妤,訛稱至指定網站點選連結並依指示匯款,即可兼職打工等語,致鄭馨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5日20時1分許、1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5日20時18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22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5日20時48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帳12萬元至中信數位帳戶;112年9月5日21時58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10萬元至本案Bitopro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曾建榛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27日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智能客服」、「築夢飛翔-理財專員阿緯」、「工程部 Mr.陳」聯繫曾建榛,訛稱可透過指定網站註冊會員,並匯款投資期貨而獲利等語,致曾建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5日20時7分許、1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宋文正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30日19時9分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財富飆升」、「G.B」、「ETUEXT」、「USDT虛擬貨幣幣商」聯繫宋文正,訛稱至指定網站匯款儲值,即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輕鬆獲利等語,致宋文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5日20時12分許、1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吳紹弘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5日20時14分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33」、「可欣」、「GMX官方客服」、「黃宏斌」聯繫吳紹弘,訛稱至指定「GMX(Arbitrum)」匯款儲值,即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輕鬆獲利等語,致吳紹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5日20時13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2、112年9月5日20時14分許、3萬8,000元、本案台新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黃妤蓓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20日19時24分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張芷榕」、「蘇夢芸」、「Wendy」聯繫黃妤蓓,訛稱至指定博奕網站匯款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黃妤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日15時51分許、3萬5,000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2日15時58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8萬5,000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2日16時16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分別轉匯18萬4,000元、10萬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9月4日16時31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384,000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同日16時52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283,000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潘益之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助理楊珮君」、「客服─許瑞賢」聯繫潘益之,訛稱至指定網站匯款投資股票,穩賺不賠等語,致潘益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4日15時52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2、112年9月4日15時54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0 侯盈君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6月30日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營業員~葉美惠」、「小黑」聯繫侯盈君,訛稱之指示匯款操作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侯盈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4日20時35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2、112年9月4日20時37分許、3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4日21時1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8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 112年9月4日21時38分許、112年9月4日21時40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分別轉匯1,000元、9萬9,000元至本案Bitopro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魏碧儀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間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小玉」、「Gina」聯繫魏碧儀,訛稱至指定網站「FzanGon」註冊會員並匯款投資黃金,即可獲利等語,致魏碧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4日19時27分許、3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4日19時48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2萬9,500元至本案遠東帳戶;同日21時01分轉匯80,000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同日21時38分轉匯1,000元至本案Bitopro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林煌益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25日17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ℌ ❤」、「GMX官方客服」聯繫林煌益,訛稱至指定網站「GMX(Arbitrum)」註冊會員並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林煌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5日12時21分許,匯款14萬9,212元至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5日15時18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同日12時37分匯款1000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1、112年9月5日14時20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12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5日14時56分許、112年9月5日14時57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分別轉匯10萬元、1萬2,000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112年9月5日15時2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8,000元至本案中信數位帳戶。112年9月5日15時3分許、自本案中信數位帳戶轉匯8,000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2、112年9月5日14時20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2萬9,000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陳鈺茹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5日20時33分許前之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MartEX」聯繫陳鈺茹,訛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專人代操投資獲利等語,致陳鈺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5日20時33分許、1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5日20時50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4萬元至本案連線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范綱森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5日20時42分許前之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全薪全意」、「Alan」、「AEX」聯繫范綱森,訛稱至指定「AEX」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匯款參加活動,即可獲利等語,致范綱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5日20時42分許、1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蘇濬毅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7日21時40分許前之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Xuan邱妤瑄」、「奕豐-石晨均」、「客服中心」聯繫蘇濬毅,訛稱至指定網站「GIA」註冊會員,並匯款投資黃金,即可獲利等語,致蘇濬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7日21時40分、4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2、112年9月7日21時42分、3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112年9月7日22時2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15萬元至本案台新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許明蘭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5日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股海老牛」、「助教-馮曉露」、「營業員-周政賢」聯繫許明蘭,訛稱下載指定投資軟體,依指示匯款至該軟體儲值並操作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許明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1日10時28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2、112年9月1日10時30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3、112年9月1日10時32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4、112年9月1日10時34分許、5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12年9月1日11時16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10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1日11時35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9萬9,500元至本案Bitopro入金帳號 2、112年9月1日11時16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10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施慧佩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間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施慧佩,訛稱下載指定投資軟體,依指示匯款至該軟體儲值並操作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施慧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2日16時10分許、3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2、112年9月3日19時27分許、4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12年9月2日16時29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8萬元(含左列1之3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2日17時9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10萬元(含左列1之3萬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2、112年9月3日20時2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9萬元(含左列1之4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3日20時21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9萬元(含左列1之4萬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黃紹恩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5日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姚姚」聯繫黃紹恩,訛稱至指定網站申辦會員,並依指示匯款,即可透過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而獲利等語,致黃紹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4日14時21分許、4萬元、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4日15時11分許、自本案台新帳戶轉匯9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古依茹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6日10時20分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致富未來」、「智能客服」、「萊恩操盤員」、「工程部 Mr.陳」聯繫古依茹,訛稱至指定「NEXDAX」網站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投資期貨,即可獲利等語,致古依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6日21時34分許、1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112年9月6日21時42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3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6日21時43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3萬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黃若綺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23日15時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立翔」聯繫黃若綺,訛稱至指定「GMX」網站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黃若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6日20時41分許、4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112年9月6日21時10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14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6日21時41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轉匯14萬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黃暘銘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10日前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暘銘,訛稱至指定網站 「ebay」申辦會員,並依指示匯款,即可取得回饋等語,致黃暘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7日14時3分許、10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2、112年9月7日14時4分許、1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112年9月7日14時15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11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林君柔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間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柯高傑」、「ALA 客服中心」聯繫林君柔,訛稱至指定網站 「Alcoa」申辦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投資鋁原物料,即可獲利等語,致林君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7日13時34分許、5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1、112年9月7日13時59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40萬元至本案中信實體帳戶。112年9月7日14時25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轉匯10萬元至本案BitoPro入金帳號;112年9月7日14時58分許、112年9月7日14時59分許、112年9月7日15時8分許、自本案中信實體帳戶分別轉匯17萬元、29萬元、9,000元至本案ACE入金帳號 2、112年9月7日14時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16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李蓓敏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7日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蓓敏,訛稱至指定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並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槓桿交易,即可輕鬆獲利等語,致李蓓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7日13時50分許、1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戴思涵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8月間某日以,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Xu Yu」詐騙集團成員聯繫戴思涵,訛稱至指定網站 「ALOCA」申辦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投資鋁原物料,即可獲利等語,致戴思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7日21時43分許、5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2、112年9月7日21時46分許、1萬5,000元、本案連線帳戶 1、112年9月7日22時2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15萬元至本案台新帳戶 2、112年9月7日22時11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15萬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朱庭瑩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1日14時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朱庭瑩,訛稱至指定電商網站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即可取得回饋等語,致朱庭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7日21時52分許、1,000元、本案連線帳戶 2、112年9月7日21時53分許、9,000元、本案連線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莊雅婷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以豪」聯繫莊雅婷,訛稱至指定網站註冊會員,並依指示匯款,即可取得積分回饋等語,致莊雅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7日22時許、5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2、112年9月7日22時1分許、5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黃柏崴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7月24日22時許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我是金牛座」、「小妤」、「奕豐-石晨均」聯繫黃柏崴,訛稱至指定網站匯款投資股票,即可輕鬆獲利等語,致黃柏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2年9月7日22時2分許、5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2、112年9月7日22時3分許、4萬元、本案連線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林琪 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22日某時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由暱稱「尤擏恒」、「Ting」、「ALCOA 客服中心」聯繫林琪,訛稱至指定網站 「ALOCA」申辦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投資鋁原物料,即可獲利等語,致林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6日21時58分許、1萬9,000元、本案連線帳戶 112年9月6日22時37分許、自本案連線帳戶轉匯2萬9,000元至本案遠東帳戶 林郁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