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591號
TNDM,114,金訴,1591,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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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慶


選任辯護人 黃以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6848、7465、8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子慶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子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婷」、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地瓜葉」、「麥當勞」及該詐欺集
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
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
號1至2「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編號1至2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在如附表編號
1至2「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2「匯款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編號1至2「匯入帳號」欄
所示之帳號內,嗣由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2「提領時間」所
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2「第一層提領方式」、「第二
層提領方式」所示之方式轉匯或提領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上繳,以此方式掩飾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
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告訴人謝維絨、蕭欣佳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於附表
編號1至2所示「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
至2「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編號1至2「匯
入帳號」欄所示之帳號內後,由被告將全部或部分款項提領
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480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
3年度金訴字第2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下
稱前案),而本判決附表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所示
告訴人謝維絨、蕭欣佳遭詐騙之手法、告訴人2人匯款時間
、金額等犯罪事實均相同,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21至29頁)。故前案判決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行,為
事實上同一案件。又前案係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繫屬法院
,並於114年3月18日判決確定之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
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在卷可佐,是前案既於114年3月18日判決
確定,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2所載之犯罪事實自應為前案判決
確定效力所及,本院無從為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映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第一層提領方式 第二層提領方式 1 謝維絨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透過臉書投資社團佯稱投資股票,謝維絨加入群組後,對方介紹股票投資分析,嗣稱抽中股票,要求謝維絨匯款,謝維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00萬元 113年9月2日9時9分 華南銀行帳戶 戶名:黃子慶 帳號:000-000000000000 甲.113年9月2日9時28分 乙.113年9月2日9時28分 甲.網路銀行轉匯200萬元至第三人帳戶 乙.網路銀行轉匯98萬6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戶名:黃子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乙.113年9月2日10時24分臨櫃提領147萬元 220萬元 113年9月3日9時2分 甲.113年9月3日9時26分 乙.113年9月3日9時27分 甲.網路銀行轉匯160萬元至至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戶名:黃子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乙.網路銀行轉匯59萬7000元第三人帳戶 甲.113年9月5日臨櫃提領121萬元 160萬元 113年9月4日10時49分 甲.113年9月4日11時6分 乙.113年9月4日17時10分、17時11分 丙.113年9月4日17時16分、17時17分、17時18分 甲.網路銀行轉匯150萬元至第三人帳戶 乙.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 丙.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2 蕭欣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臉書投資社團佯稱投資股票,蕭欣佳加入群組後,對方要求蕭欣佳匯款,蕭欣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88萬元 113年9月5日11時30分 華南銀行帳戶 戶名:黃子慶 帳號:000-000000000000 甲.113年9月5日11時35分 乙.113年9月5日18時40分、18時41分、18時41分 甲.網路銀行轉匯180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戶名:黃子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乙.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3萬元、1萬元) 甲.113年9月5日12時22分臨櫃提領180萬元 200萬 113年9月9日12時53分 甲.113年9月9日12時56分 乙.113年9月9日14時36分 丙.113年9月9日23時50分 甲.網路銀行轉匯199萬元至第三人帳戶 乙.網路銀行轉匯1000元至第三人帳戶 丙.網路銀行轉匯1000元至第三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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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