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518號
TNDM,114,金訴,151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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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黃瓊嬅




被 告 劉信賢


選任辯護人 林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
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乙○○因詐欺等案
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7月14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29
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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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