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35號
TNDM,114,重附民,35,202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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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恆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靜
住○○市○○區○○里○○路00000號地 下0層
附民被告 陳慶維



蔡嘉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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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