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25號
TNDM,114,聲自,25,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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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林春志
被 告 吳兆璿
曾郁鈞

孟祥瀚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
月28日所為114年度聲自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林春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
院裁定後,於114年6月25日具狀提起抗告,然依上述規定,
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
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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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