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33號
TNDM,114,聲保,13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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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上開保安處分事項
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亦有法
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3611號
函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上載核准假釋日期及
文號為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3610號)。本院
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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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