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UNPRAKHOM DETRIT(阿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NPRAKHOM DETRIT(阿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上開保安處分事項
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亦有法
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31號
函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上載核准假釋日期及
文號為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30號)。本院
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