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07號
TNDM,114,聲,907,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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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仁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略有錯誤,爰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
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手段、造成之財產損害、犯
罪時間間隔、犯後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罰金6,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4,000元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犯罪日期 108/10/23 108/10/23 108/10/23 108/11/08 108/11/0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774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7744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48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85號 判決日期 109/07/30 109/07/30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9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02 109/09/02 110/11/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一、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12000元,並經橋頭地院111年度撤緩字第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二、臺南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5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653號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10/22 108/10/2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27791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44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1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1/0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24 111/05/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 執助字第65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5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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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